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张蕴英
6月3日,由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阿某、宋某、马某等27起28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昭苏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阿某、宋某、马某等28人在草场流转承包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将全部或者部分草场非法种植小麦、油菜等农作物,造成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乡余亩草场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某、宋某、马某等28名被告人擅自改变草场用途,种植农作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破坏了草场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责任。故判决被告阿某等人三到六个月的拘役,六个月至两年的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违法所得的两倍罚金,从3万元到33万元不等,同时要求被告按照昭苏县林草局制定的修复方案,于年7月1日前将破坏的草原修复完毕,如未按期完成修复任务,需按修复程度及未完成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破坏环境的例子,比如任意排放废气会造成大气污染,任意排放污水会导致自然水体变质,过度放牧、滥杀野生动物等行为会破坏原有的食物链。该案中的被告人,改变草原原有用途种植,会使畜牧业减产、草场严重退化。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呼吁全社会、每一个公民,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审理该案的法官说。